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濉执字第0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马建军与孙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军,孙斌,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濉执字第00151-1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孙斌,男,1968年7��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张婷,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濉执字第0015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孙斌的存款55600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斌存款556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文代理审判员 周 瑜代理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勇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