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云峰诉被告郝凌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峰,郝凌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307号原告郑云峰。被告郝凌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云峰诉被告郝凌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云峰于201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云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退回郑云峰3000元。代理审判员 成熙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