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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一初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云峰诉被告郝凌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峰,郝凌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307号原告郑云峰。被告郝凌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云峰诉被告郝凌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云峰于201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云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退回郑云峰3000元。代理审判员  成熙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