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淑燕诉朱树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55号原告张淑燕。委托代理人朱传战,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树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燕与被告朱树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燕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燕撤回起诉。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