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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淑燕诉朱树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55号原告张淑燕。委托代理人朱传战,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树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燕与被告朱树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燕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燕撤回起诉。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