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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怀忠与颐杰鸿泰狮子湖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怀忠,颐杰鸿泰狮子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937号原告:郭怀忠,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江志远,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丽丽,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颐杰鸿泰狮子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狮子湖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怀忠诉被告颐杰鸿泰狮子湖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怀忠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怀忠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郭怀忠负担。审判长  黄绮君审判员  李 航审判员  杨向晖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文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