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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纪某与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2535号原告纪某,农民。被告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与被告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妍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宫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