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纪某与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2535号原告纪某,农民。被告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与被告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妍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宫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