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至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至民初字第773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3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4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武书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