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绥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攀与赵杰、赵顺喜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攀,赵杰,赵顺喜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王攀,男,1990年6月20日生,汉族。被告赵杰,女,1994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赵顺喜,男,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系赵杰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攀与被告赵杰、赵顺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祖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