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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胡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888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楼剑波,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学锋,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金琴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密锜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