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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宋君君与米朝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君君,米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宋君君,男,汉族。被执行人:米朝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委托的(2013)麦民一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人宋君君与被执行人米朝阳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一、米朝阳给付宋君君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已领取),米朝阳将其实际所有的该案肇事车辆”作价29347.5元抵顶给宋君君所有。二、双方均同意本案和解执行终结。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3)麦民一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复宗审判员  郑克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