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民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寇苏文与被执行人雷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民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寇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寇某某与雷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寇某某于2013年4月2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立案执行。2013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雷某某送达了(2013)黄执民字第00053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雷某某限期履行执行款89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雷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履行了执行款8900元,缴纳了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寇苏文于2013年5月13日领取执行款89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明审判员 关保俊审判员 张梅英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