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牟执字第6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河南博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永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博泉商贸有限公司,刘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牟执字第632-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博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焦晓芬。被执行人刘永红,男,生于1962年4月2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牟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永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永红于2011年7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酒款90万元和利息,并交纳诉讼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刘永红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永红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新立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攀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