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颜井刚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井刚,郑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颜井刚。被执行人郑福利,成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井刚与被执行人郑福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福利长期不在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也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枣庄市台儿区人民法院(2013)台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涛审判员 黄志伟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