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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董爱民与亢宝堂、王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爱民,亢宝堂,王万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董爱民,农民。被告亢宝堂,农民,现于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被告王万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爱民与被告亢宝堂、王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爱民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爱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原告董爱民负担。审判员  韩树仁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