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董爱民与亢宝堂、王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爱民,亢宝堂,王万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董爱民,农民。被告亢宝堂,农民,现于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被告王万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爱民与被告亢宝堂、王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爱民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爱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原告董爱民负担。审判员 韩树仁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