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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润金民初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詹富荣与于广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富荣,于广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润金民初字第0051号原告詹富荣。委托代理人刘福林。被告于广杰。原告詹富荣与被告于广杰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富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福林、被告于广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被告承接了位于本市某工地的工程,在此期间雇佣原告等人为其做水电安装业务。2009年1月21日,双方结账,被告尚欠原告工资302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资3020元及违约金434.8元。原告就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2009年1月21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2、2012年8月7日,詹某某出具的证明一份。被告辩称:欠原告的工资是事实,但因原告在施工中造成质量问题,重新返工造成被告损失。故所欠工资已与上述损失抵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就其辩称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2009年1月19日被告所写、施工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一份;2、2009年1月21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承接了位于本市某工地的工程,并雇佣原告为其做水电安装的工程。2009年1月21日,被告出具欠条,注明其中欠原告工资3020元。后被告未付工资给原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提供的证据1、2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302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该工资款被告应该及时偿付给原告,因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亦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标准,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所辩称的施工中因原告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因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广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詹富荣302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22元,原告负担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戴倩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