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新中,系陕西方略民商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天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人民陪审员 徐永孝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 磊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