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证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昌茂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昌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志发,贾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证字第00008号��请执行人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旺座国际城B座25层。法定代表人冯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11号。法定发表人苏志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昌茂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泾阳县崇文乡三合路。法定代表人苏志发。被执行人陕西昌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做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7路南侧福宝园小区4幢20103室。法定代表人路增军。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南路47号秦晋商务大厦8楼812室。法定代表人宫亚飞。被执行人苏志发。被执行人贾玉玲。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3500T沥青罐七个和2500T���青罐七个,单申请执行人反应,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对上述资产进行了处置,导致我院进入评估程序的上述资产无法处置,此时正在协调纠错过程中。考虑到该案目前执行条件不成熟,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退出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执证字第0000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客随时向我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