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陶开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开友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开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陶开友,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陶开友,女,1966年7月8出生,汉族,务农,住住江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袁官贵在江安县四面山镇坪坝村的土地补偿款16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萍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