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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卢建中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清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建中,男,1979年5月1日生,山西省交城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城镇居民,住山西省交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6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科刑诉[20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建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玉秀、被告人卢建中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卢建中驾驶×××梅赛德斯小型越野客车沿3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590KM+700M处时将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何某撞倒,致何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建中驾车逃逸。经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卢建中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建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卢建中已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卢建中所居住地的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就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形成评估意见。被告人卢建中居住地的司法局评估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建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复制图、交通事故照片十七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清)公(法)鉴(尸)字[2012]5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附尸体照片十张、公安机关询问贾晓红(系卢建中之妻)、褚治国(系卢建中代理人)、证人李某、赵某、牛某、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卢建中笔录、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清公交字[2012]第00212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害人何某的死亡证明书及死亡殡葬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卢建中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卢建中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建中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夜间雨天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公路未避让,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建中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卢建中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卢建中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卢建中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建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润萍人民陪审员  康利兴人民陪审员  刘中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冀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