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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成芝、肖淑英与张庆生,第三人永吉县北大湖镇南沟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芝,肖淑英,张庆生,永吉县北大湖镇南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李成芝,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告肖淑英,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尹玉山,永吉县口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被告张庆生,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赵立光,永吉县口前镇法律服务所。第三人永吉县北大湖镇南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张增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芝、肖淑英与被告张庆生,第三人永吉县北大湖镇南沟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成芝、肖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永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