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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宋殿军与由忠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殿军,由忠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363号原告宋殿军被告由忠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殿军诉被告由忠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宋殿军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