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白恩真与蔡友盛、谢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恩真,蔡友盛,谢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195号原告:白恩真。委托代理人:苏志宝。被告:蔡友盛。被告:谢爱萍。原告白恩真诉被告蔡友盛、谢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小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恩真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志宝,被告蔡友盛、谢爱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恩真起诉称:两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06年2月15日借款20000元,2007年1月17日借款10000元,2008年5月14日借款25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为凭,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支付利息至2012年6月后,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蔡友盛答辩称:借款55000元及利息约定月利率1.5%属实,现因与被告谢爱萍已经协议离婚,该债务属被告蔡友盛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予以归还。被告谢爱萍答辩称:该三笔借款虽然是与被告蔡友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但上述借款是被告蔡友盛做手机皮套生意之用,并且双方已经协议离婚,该债务应当由被告蔡友盛归还。原告白恩真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户籍证明2份及婚姻登记情况1份,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3、借条3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蔡友盛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被告谢爱萍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离婚协议书1份,证明两被告于2012年9月21日协议离婚,约定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处理,上述借款与被告谢爱萍无关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蔡友盛、谢爱萍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三性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谢爱萍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两被告是借款之后离婚,不能证明该债务系被告蔡友盛的个人债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系依法收集,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结合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被告蔡友盛于2006年2月15日向原告白恩真借款20000元,由被告谢爱萍代笔出具借条一份,于2007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08年5月14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亲自出具借条为凭。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但未就借款期限作约定。被告蔡友盛支付利息至2012年6月30日,借款本金共计55000元及自2012年7月1日起的利息至今未付。另查,被告蔡友盛与被告谢爱萍于2003年6月16日进行结婚登记,于2012年9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蔡友盛向原告白恩真借款,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该三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谢爱萍就其中一份借条代笔出具借条,上述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对两被告认为已经协议离婚,约定该债务应当由被告蔡友盛一人承担的答辩,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口头约定了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但未就借款期限作明确约定,现原告白恩真要求被告支付从2012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蔡友盛、谢爱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白恩真借款55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蔡友盛、谢爱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1175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款户名: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小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