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执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瑞龙寻衅滋事罪,张瑞龙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2200号罪犯张瑞龙。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青刑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瑞龙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3年6月1日止。天津市第一看守所于2013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瑞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瑞龙入所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2013年第一季度,获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瑞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瑞龙减刑十五天。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3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