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郓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姜彦平与曾兆岭、曾凤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彦平,曾兆岭,曾凤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677号原告姜彦平,医生。被告曾兆岭,经理。被告曾凤真,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彦平与被告曾兆岭、曾凤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彦平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姜彦平负担。审判员  李虹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