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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四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守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四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李守信。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人吴某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守信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已缴纳案件款人民币13530.2元,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四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