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西执恢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何庆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庆玲,郑细堂、陈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执恢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何庆玲被执行人郑细堂、陈碧珍。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郑细堂、陈碧珍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西乡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建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