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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1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谢某某银行存款28657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