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1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谢某某银行存款28657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