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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孙志宝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宝,郭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宝。被执行人郭凤娟。本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临罗商初字第1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凤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的江淮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郭凤娟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凤娟车牌号为鲁QX**的江淮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秀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