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孙志宝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宝,郭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宝。被执行人郭凤娟。本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临罗商初字第1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凤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的江淮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郭凤娟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凤娟车牌号为鲁QX**的江淮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秀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