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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靳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精益化玻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南阳市精益化玻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靳民初字第21号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守启,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阳市精益化玻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书建,任该公司经理。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精益化玻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并得到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以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75元由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37元。审判员  卢成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晓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