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盛某与范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887号原告:盛某,男,汉族,住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许从才,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某,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范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范某某外出打工,其住址不详,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古俊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