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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盛某与范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887号原告:盛某,男,汉族,住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许从才,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某,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范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范某某外出打工,其住址不详,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古俊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