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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枣阳支行诉徐世国、付安兰、田光文、柯美珍、余德才、田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徐世国,付安兰,田光文,柯美珍,余德才,田桂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8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枣阳支行)。代表人望华伟,支行行长。被告徐世国。被告付安兰,系徐世国之妻。被告田光文。被告柯美珍,系田光文之妻。被告余德才。被告田桂香,系余德才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邮储银行枣阳支行诉被告徐世国、付安兰、田光文、柯美珍、余德才、田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储银行枣阳支行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徐世国、付安兰、田光文、柯美珍、余德才、田桂香在金融机构的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等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枣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徐世国、付安兰、田光文、柯美珍、余德才、田桂香在金融机构的90000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等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耀坤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德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