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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北美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图公司)与被上诉人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磁县联社)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美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美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镇东候召村南。法定代表人周秀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焦晶晶。委托代理人赵勇,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磁县友谊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金勇,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英杰、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美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图公司)与被上诉人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磁县联社)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1)磁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图公司委托代理人焦晶晶、赵勇,被上诉人磁县联社委托代理人高世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6月30日磁县联社的分支机构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世纪信用社与原邯郸市力克制药厂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邯郸市力克制药厂从磁县联社处借款11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原料,借款到期日为2009年6月30日,合同约定的利率为14.3175‰,抵押物是邯郸市力克制药厂部分机器设备,轻钢型结构仓库1400平方米,合同签订后,磁县联社向邯郸市力克制药厂提供了借款,借款到期后,经磁县联社催要邯郸市力克制药厂未偿还借款本息。2011年2月11日邯郸市力克制药厂名称变更为美图公司,并接收了邯郸市力克制药厂的债权债务。上述事实由邯郸市力克制药厂的借款申请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美图公司的企业变更信息、邯郸市力克制药厂改制请示、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磁工信(2010)26号文件、磁县人民政府(2010)208号批复、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磁工信(2011)2号文件及各方陈述在卷证实。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008年6月30日磁县联社与邯郸市力克制药厂签订的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邯郸市力克制药厂应按合同约定偿还磁县联社本金及利息。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重要事项变更,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邯郸市力克制药厂变更为美图公司,其应当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其辩称此笔借款实际借款人是河北磁州制药厂,该厂破产终结,未清偿的债权不再偿还,但本笔借款签合同时已是邯郸市力克制药厂,与破产企业河北磁州制药厂没有关系,其还辩称我公司成立时承担的债务范围仅限于400多职工的集资,磁县联社的所诉债权我公司没有接收,但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磁工信(2010)26号文件、磁县人民政府(2010)208号批复、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磁工信(2011)2号文件均说明改制后的美图公司接收了原邯郸市力克制药厂的全部债权债务,企业不能因变更和改制逃避债务,因此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原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河北美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14.3175‰计算,从2008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河北美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诉人美图公司对上述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未查清本案事实,而且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磁县联社所诉1100000元贷款性质并未查清,一审法院应对实际借款主体、放款义务是否实际履行、是否属于借新还旧、是否重复计算利息、担保协议是否有效等问题进行查明。本案磁县联社存在转嫁贷款风险,违规变更借款主体,恶意串通,损害美图公司的行为,一审法院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径行判定美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失公允。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磁)登记内变字(2007)第224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载明原名河北磁州制药厂变更为邯郸市力克制药厂。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磁民破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终结河北磁州制药厂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从时间上分析,变更名称在2007年10月9日,破产终结裁定是2009年6月16日,破产裁定的效力及于名称变更后的邯郸市力克制药厂。一审法院认定美图公司承接邯郸市力克制药厂全部债务明显与生效的破产法律文书冲突。美图公司接收邯郸市力克制药厂是有特定因素的。河北磁州制药厂破产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该厂400多名职工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为了维护职工情绪,确保全县稳定大局,经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务会研究,并经邯郸市力克制药厂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同意邯郸市力克制药厂以零资产改制为美图公司,债权债务(系全厂职工集资款)由改制后的美图公司承接,其他债权债务应当由邯郸市力克制药厂原产权人负责解决。本案所涉债权在河北磁州制药厂破产期间应当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申报债权,在破产案中一并解决,磁县联社就本案提起诉讼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1)磁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磁县联社承担。被上诉人磁县联社书面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磁县联社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据,已经证明借款人向美图公司借款的事实,并且借款合同中对于借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等均有详细、明确的约定,借据也证明了磁县联社向借款人放款的事实。故美图公司称一审未查明放款义务是否实际履行、是否重复计算利息等没有事实依据。美图公司称款项实际是河北磁州制药厂使用不是借款人使用等,没有事实根据,而且款项的使用用途,只能说明借款人是否违约,不能否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二、美图公司是由邯郸市力克制药厂改制设立而来,其承接了邯郸市力克制药厂的全部债权债务,依法应对磁县联社的借款承担偿还义务。由美图公司的工商登记可以看出,邯郸市力克制药厂于2011年1月17日提出改制登记申请,2011年2月11日磁县工商局进行了改制的变更登记,即由邯郸市力克制药厂变更为美图公司,而邯郸市力克制药厂于2008年6月30日与磁县联社签订1100000元借款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邯郸市力克制药厂作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发生的名称变更行为,不影响变更后的美图公司继续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主体资格。三、河北磁州制药厂依法变更为邯郸市力克制药厂,后又改制变更为美图公司,故美图公司应依法承担偿还责任。1、河北磁州制药厂依法变更为邯郸市力克制药厂,后改制变更为美图公司,故美图公司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河北磁州制药厂不是完全破产,其破产案件中涉及到的破产财产不包括本案的抵押财产,破产债权中也不包括本案的该笔借款。磁县人民政府(2010)208号文件中,提到邯郸市力克制药厂2009年改制中破产不彻底、不到位,美图公司整体收购邯郸市力克制药厂,债权债务由美图公司全部接收。从邯郸市力克制药厂的请示、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批复中均可以看到相同的表述。由此可见,河北磁州制药厂的破产不到位,是企业和政府均明知的事实。从磁县人民法院的破产卷宗可以看出,河北磁州制药厂的厂址为磁县城内友谊路北端,而在工商登记中可看出邯郸市力克制药厂及美图公司的地址均为磁州镇东侯召村南,与破产卷宗中涉及的地址不是同一地址。事实上,河北磁州制药厂是有两个厂区,宣告破产的是老厂即在磁县城内友谊路北端,而新厂即磁州镇东侯召村南侧一直继续经营。破产卷宗中的破产财产只有地上建筑物,列入破产财产的根本不包括本案的抵押物。而本案的抵押财产也正是在新厂区,故该部分财产根本未列入财产范围之内。破产债权也未包括本案的借款。美图公司称其承接的债务范围全部是企业400多名职工的集资款,但没有证据证实。美图公司只提供了一份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10)27号文件复印件,未能提供其他实质性证据,如交接清单等。在工商登记和有关政府文件和请示中,均没有表述,而均是记载债权、债务由美图公司全部接收。所以美图公司实质上是承接了邯郸市力克制药厂的全部债权债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美图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美图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2008年6月30日的借款借据上还款情况登记处载明: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收款凭证号为4622799,利息为5389.87,结欠本金为110万,该借款借据上加盖了邯郸市力克制药厂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世纪信用社的公章。本院认为,2008年6月30日磁县联社的分支机构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世纪信用社与邯郸市力克制药厂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磁县联社要求美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提供了其与邯郸市力克制药厂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且磁县联社提供的“借款借据”上有借款人邯郸市力克制药厂的章,载明的借款金额亦与《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上所写借款金额一致,足以证明磁县联社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故原审判决邯郸市力克制药厂变更后的美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利息,依据借款借据,借款人已归还了利息53589.87元,且二审期间磁县联社亦表示借款人确实已支付了利息53589.87元,故本院认为,对已支付利息应当扣除。美图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债权在河北磁州制药厂破产期间应当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申报债权,在破产案中一并解决,因本笔借款签订合同时的借款方是邯郸市力克制药厂,而从邯郸市力克制药厂的工商登记、其改制的相关请示批复以及河北磁州制药厂破产公告、裁定等证据来看,邯郸市力克制药厂与河北磁州制药厂企业破产没有关系,美图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另外,邯郸市力克制药厂于2008年4月29日签订借款合同后,又于2011年2月11日变更为美图公司,且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磁工信(2010)26号、(2011)2号文件、磁县人民政府(2010)208号批复等证据均说明改制后的美图公司接收了原邯郸市力克制药厂的全部债权债务,故邯郸市力克制药厂变更为美图公司后其权利、义务亦应由变更后的美图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1)磁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主文为:河北美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08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3589.8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上诉人河北美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建平审 判 员  郭 晶代理审判员  赵玉剑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