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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任与被执行人黄╳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之-执行和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X任,黄X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43-8号申请执行人梁X任,男。被执行人黄X源,男。申请执行人梁X任与被执行人黄X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灵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于2002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黄X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X源一直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X任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02)灵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3年5月13日自愿就本院(2002)灵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灵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X审判员 刘X材审判员 梁 X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X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