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051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佑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