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玉江和齐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庙沟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庙沟乡被告齐某,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庙沟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齐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景会审 判 员 齐国强人民陪审员 马有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