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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忻法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忻法执恢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城县XX局,忻城县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忻法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忻城县XX局。单位住所地:忻城县。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忻城县XXX。法定代表人XXX,该镇镇长。关于忻城县XX局申请执行与忻城县XXX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忻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忻城县XX局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2013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经审查,决定恢复对(2009)忻执字第109号执行程序。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忻城县XX局只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偿还借款162800元,放弃剩余债权120000元及案件款利息并同意法院对本案予以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忻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建武审 判 员  盘日意代理审判员  韦善导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蓝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