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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97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2年8月21日。委托代理人杨高,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向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