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46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继抗与戚乾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继抗,戚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4635号申请���行人马继抗,农民。被执行人戚乾明,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028号马继抗与戚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4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6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孙士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员张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