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连五洲与崔红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五洲,崔红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连五洲。被告崔红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五洲与被告崔红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于2013年4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在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连五洲负担。审判员 申晓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