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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曹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598号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曹某某,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常运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