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英法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李玉平与刘棠财、王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平,刘棠财,王雅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清英法民二初字第86号原告:李玉平,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住安徽省肥西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刘棠财,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王雅丽,女,成年人,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李玉平诉被告刘棠财、王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1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蓝文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棠财、王雅丽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平诉称:原、被告因木材采购相识,2011年1月14日,被告以经营木头运输购买货车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1年4月8日又借款25000元,两次借款被告均承诺在短期内归还,但还款期届满,被告并未依约归还借款,却与原告失去了联系,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到连江口镇找到被告与其协商还款事项,被告因此写下还款计划,答应每个月归还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利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共计29500。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往返车费合计65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李玉平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借条、还款计划;3、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刘棠财、王雅丽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查明:2011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1年4月8日借款25000元,并立下两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于2011年4月24日、4月29日各还款5000元,2011年5月12日还款2000元,2011年12月7日还款1500元,2012年6月6日、9月23日各还款1000元,合计还款15500元,剩余29500元借款至今未还。经原告催收,被告刘棠财于2012年8月14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共计295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往返车费合计65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请求被告支付往返车费650元,变更为请求被告从2011年12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付利息。因被告缺席,故本案无法进行调解。本院认为:被告刘棠财向原告李玉平借款45000元有原告提供由被告签名的借条为凭,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刘棠财已经归还借款15500元,尚欠借款295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刘棠财偿还借款29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从2011年12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刘棠财从2011年12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被告刘棠财与王雅丽是夫妻关系,请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刘棠财与王雅丽是夫妻关系,故对原告诉请被告王雅丽与刘棠财共同偿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棠财欠原告李玉平借款本金295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2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玉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6.88元由被告刘棠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文聪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广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