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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与李正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李正军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558号原告: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张玲燕。被告:李正军,广西桂林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李正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负担,另25元退回给原告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审判员  李海萍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选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