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大科、黄爱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大科,黄爱琴,林圣铅,陈李央,林圣除,林圣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295号原告: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寿。委托代理人:白洪献。被告:王大科。被告:黄爱琴。被告:林圣铅。被告:陈李央。被告:林圣除。被告:林圣库。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原告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科、黄爱琴、林圣铅、陈李央、林圣除、林圣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5月13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16元,减半收取3108元,由���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海琴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