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唐水林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民催字第20号申请人:唐水林。申请人唐水林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3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4020331010398602,出票日期为2013年2月25日,出票人为马鞍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付款行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滨海支行马鞍分理处,收款人为唐水林,出票金额为3032.80元的现金支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唐水林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唐水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 峰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