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03
案件名称
邵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726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张勇,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原告邵某与被告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被告于某于2013年2月10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广志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