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刘凤莲与李书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莲,李书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814号原告刘凤莲,女,1972年出生,汉族,职工,住西平县。被告李书印,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莲与被告李书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纠纷为由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莲撤回对被告李书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浩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