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传炳与黄帮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炳,黄帮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375号原告:刘传炳,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黄帮和,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炳诉被告黄帮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三年五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查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