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津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王某某、谢某某与何某某、吴某某、眉山盛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英,王学琴,谢明洲,谢勇春,何志刚,吴华,眉山盛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津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周晓英。原告王学琴。原告谢明洲。原告谢勇春。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文龙。被告何志刚。被告吴华。委托代理人王建。被告眉山盛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旭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负责人陈军。委托代理人黄超。委托代理人李思行。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周晓英、王学琴、谢明洲、谢勇春与被告何志刚、吴华、眉山盛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需要,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杜 劲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巧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