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韩春花与杨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花,杨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30号原告:韩春花,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车站饭店下岗职工。被告:杨建斌,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韩春花与被告杨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春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建斌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春花诉称,1999年6月18日至2001年3月10日期间,被告分四次向原告借款524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被告至今未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2400元及支付2001年3月10日至2013年5月6日的借款利息。被告杨建斌未到庭,亦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原、被告在蓝田汤峪疗养时相识。1999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被告借原告1000元;2000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被告借原告30000元;2000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被告借原告10000元;2001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11400元,以上四笔款项共计524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欠条等证据存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欠条足以证实被告借原告52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至今未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2400元及支付2001年3月10日至2013年5月6日的借款利息,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杨建斌偿还原告韩春花52400元及支付2001年3月10日至2013年5月6日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12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炜曦审判员 杨晓齐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