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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琅执字第0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科瑞运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栾夕腾挂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科瑞运贸有限责任公司,栾夕腾,张锦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琅执字第00219-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科瑞运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方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国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栾夕腾,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第三人:张锦珊,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合肥市科瑞运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栾夕腾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栾夕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科瑞运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栾夕腾之妻张锦珊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张锦珊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张锦珊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科瑞运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合计451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