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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唐山润成商贸有限公司与韩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润成商贸有限公司,韩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唐山润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杨官林镇豆各庄村东南古塔西侧。法定代表人安志会,经理。被告韩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润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润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润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唐山润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晓玲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丽 来自